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94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今年士兵退役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由各地自行接收。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伤病残士兵严格按照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接收。
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转运工作正常运转。严防途中打架斗殴,严禁携带和托运危险品。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中的饮食供应。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安置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抓好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返乡,各级政府要组织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标语、板报等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扬在乡退役军人建功立业事迹。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他们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接收安置单位应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行业工作要求。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定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政府《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近年来国家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企业自主权,企业制度改革,企业优化组合等任何理由拒绝安置。
2.中央和省属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政策相违背,不得发文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有困难的,实行先接收安置,后按行业归口,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统筹解决,不得拒绝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