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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因公赴港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中央各部、委、办、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东省地级市驻深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赴港,其户口和工作关系均在深圳者,可凭其上级有审批权的部门出具赴港任务委托函,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其他人员由其驻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行政关系和户口均不在深圳的外地人员因公赴港,在其行政关系所在地办理,我市一律不予受理。
  (十二)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的人员,按军队系统的规定办理,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通行证》。
  军队在深注册的企业人员因公赴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驻深圳办事处统一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武警部队在深注册的企业人员因公赴港,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深圳办事处统一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三)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赴港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在当地办理《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发放和签注
  (一)《通行证》的发放。
  因公《通行证》是发给内地因公赴港人员的身份证件。其发放办法为:
  1、因公派往香港任职、工作(常驻、合作科研、就读、培训、劳务)人员,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有效期五年48页本的《通行证》。
  2、因公临时赴港人员,由市外办负责签发有效期两年32页本的《通行证》。
  3、《通行证》在香港的换发和补发,报新华社香港分社审批后,由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负责办理。
  (二)《通行证》的签注。
  发放因公《通行证》的同时,必须办理签注。签注是发给内地赴港人员前往香港的许可证明。
  1、签注的分类。
  (1)一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指在三个月内赴港一次,每次在港停留一般不超过5天;
  (2)二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指在三个月内赴港二次,每次在港停留一般不超过5天;
  (3)多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指在规定时期内可以多次进出香港。
  2、签注的办理。
  (1)因公临时往来香港的签注由市外办负责办理;
  (2)因公三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的签注,由市外办负责办理(注: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5天);
  (3)因公赴港劳务、培训、就读、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签注,由市外办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办理。
  3、驻港人员需要在港签注延期的,报新华社香港分社审批后,由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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