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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我省
 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性
 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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