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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未安排生育的,应当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施行节育手术,应到指定的卫生医疗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施术。未到指定单位施术的,应按要求到指定单位进行复查。
  施术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安全,并如实出具节育手术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已婚夫妻使用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享受节育假和护理假。
  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不到指定单位施术又不按要求进行复查、以及非婚行为造成计划外怀孕而采取补救措施的,不适用有关费用报销、节育假和护理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夭亡,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要求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应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施行恢复生育手术费用,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报销。
*注:本条中关于“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夭亡,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要求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9日)废止。
  第二十四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和医疗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鉴定确诊为手术并发症的,除可以一次性解决外,应当每半年复查一次。逾期不进行复查或者经复查已治愈的,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和报销费用。
  公民按要求施行节育手术,工作调动或者户籍迁移后发生并发症的,由调入单位或者迁入地负责解决。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条例》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别奖励婚假、产假和发给奖金。享受奖励假期间视为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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