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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定>、<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条例>、<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6日)废止

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并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其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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