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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四)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提供的技术、劳务、信息等经济活动中各类有偿服务;
  (五)控告、检举、揭发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依法申请减免村提留、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农民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总额,以村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农民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可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限额界定范围:
  (一)属于农民负担,计算在5%以内的:
  1、承包耕地的农户按照人口或者耕地面积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
  2、集体耕地的承包费。
  (二)属于农民负担,不计算在5%以内的:
  1、集体新开垦的耕地八年以内的承包费;
  2、水面、荒山、林地、果园承包费;
  3、养殖业承包费;
  4、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5、乡、村企业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七条 村提留应当占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其中公积金不得少于村提留的40%。
  第八条 村提留使用范围:
  (一)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因公伤亡人员家庭补助、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五保户供养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干部报酬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 乡统筹费使用范围: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两级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教学仪器购置、房屋维修及公用经费补贴;
  (二)计划生育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宣传费、手术费、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费、避孕药具购置费等;
  (三)优抚费用于优抚对象家庭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用于乡、村两级基干民兵、普通民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五)乡村道路修建费用于乡(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公路建设;
  (六)卫生事业费用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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