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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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