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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条中关于“对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须经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校审批手续”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1日)停止执行。

第五章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书刊二级批发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批发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注:本款中关于“从事图书报刊出租业务须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停止执行。
  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办理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注:本款中关于“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租业务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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