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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1997修正)[失效]

  村监事小组负责人或监事员列席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会议。
  村经济合作社监事小组或监事员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监事小组的成员或监事员。

第四章 资产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坑塘、水面等;
  (二)村办集体企业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设施;
  (四)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村经济合作社按照协议所占的份额;
  (五)集体所有的科研成果、专利等;
  (六)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采取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多种经营形式。既要稳定和完善土地等承包关系,又要引导社员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和村办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有优势、有特色的农村区域经济。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包方,本社社员、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的项目本社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尊重社员的意志,可采取土地使用权转包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制订集体企业的发展规划,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采取适当集中的方针,积极参与城镇工业小区建设,提高工业企业的规模效益,防止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尊重村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村办企业的承包方案以及企业的分立、合并、停业、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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