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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1997修正)[失效]

  (五)服从本社的领导,维护社内团结;
  (六)按时完成国家规定的重要农产品订购任务;
  (七)承担法律、法规和社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从有被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一般每十户推选一名代表。
  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代表总额半数或社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选举、罢免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人员;
  (三)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生产方针、兴办新企业及公益福利事业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各业承包及村办企业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社制订的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集体提留、分配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委员会,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经选举可以由村党组织的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改社章(草案),拟订经济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集体提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设置村经济合作社内部职能机构和服务组织,并负责选聘服务组织和村办企业的负责人;
  (四)批准社员入社;
  (五)教育社员模范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设监事小组或监事员,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小组由三人组成。监事小组或监事员的职权是:检查本社的财务;监督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社章程的行为;当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社的利益时,要求管理委员会予以纠正;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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