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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七)负责签署和履行社内、外承包合同;
  (八)积极兴办、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支持专业性合作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
  (九)为村办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兴办的企业<下同>)、专业队(组)和社员家庭、联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加工、贮运、销售、场地和设施等项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尊重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并合理安排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村务管理所需的资金。
  村经济合作社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村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条例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范围内的村民,承认社章,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经本人申请,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户口迁出者,社员资格自行消失。户口迁入者,根据本人申请,履行入社手续。
  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包本社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参加社内劳动,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参加本社社章的社务活动;
  (四)监督本社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质询和建议;
  (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妨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参加社外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
  (六)享受本社的劳保福利;
  (七)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有依法抵制不合理负担的权利。
  第十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和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本社的各项决议;
  (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
  (三)依法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四)保养土地,爱护资源和集体财产,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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