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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三十七条 四至七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新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内条式纵墙面间距分别不小于南面房高的1.5倍、1.2倍,条式山墙面、墩式与条式纵墙面的相互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层以下七层以上的住宅日照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住宅、其他建筑与其北面的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前款规定再增加10%。
  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距离以及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所在道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铺砌相临的人行便道。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合杆架设或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四十一条 新建桥涵、隧道须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资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应自行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或转让。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否则,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作较大变更时,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文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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