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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7修正)

  公共厕所应当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可适当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类化粪池、贮粪池,由其产权单位及时清掏;无清掏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掏。
  第二十四条 城市内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新建楼房不准设置临街垃圾孔道口,现有的应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街道两侧、广场、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列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设置;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搬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提出拆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峰峰矿区内的报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和小街巷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按照区域范围,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
  道路、广场应当坚持一日两扫,全天保洁。
  第二十七条 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风景点、绿地等公共场所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由其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临街单位和门店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承包单位有权对影响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包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划分。
  降雪后,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路交通等部门和临街单位,按其划分区段于两日内将积雪清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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