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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7修正)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的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减少收入难以确认的,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农民年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农民年人均收入的十倍至二十倍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农民年人均收入的三倍至十倍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九)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标准,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按抚养十六周岁计算;对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按抚养二十年计算。
  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补偿;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的主管部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可组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评比,根据评议、评比结果,授予、撤销某产品或单位以“消费者信得过”称号,并可通报。

第七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按下列途径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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