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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修正)

  (一)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协调、指导下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复查、纠正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不当的案件;
  (四)办理上级物价检查机构交办的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五)指导、帮助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和人员开展工作,并受理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
  第八条 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物价检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任命价格监督检查员。
  价格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三)指导被检查部门、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协同工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价格监督站,街道价格监督站,乡、镇价格监督站等群众价格监督组织。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受物价检查机构的委托,重点监督检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职责:
  (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
  (四)反映群众对价格的要求和意见。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三)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进行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严格履行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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