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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规模大小和居民的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十五户至五十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的区域,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
  (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成立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选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军人)及家属,应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家属聚居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民调治保、环保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有关重大事宜;
  (四)监督本居住地区内居民公益事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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