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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

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坝上生态农业建设资金建设的高产稳产田工程、林业建设工程、草场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有林、牧场的,由国有林、牧场经营管理,属于乡、镇、村建设的,由乡、镇、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毁损、侵占和非法转让、出租、使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坝上生态农业工程项目区的规划、立项、审批;
  (三)协调有关部门及项目区所在乡镇,开展农业开发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监督和检查已建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五)监督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的使用;
  (六)县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政、审计、农业、水利水保、林业、林管、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七条 乡、镇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村建立管理维修专业队,乡、镇工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
  (二)按规定收取工程所在村的工程维修费和管理费,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村管理维修专业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四)协助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案件和违法行为。
  (五)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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