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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食品工业的规划管理。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全市经济总体发展规划。
  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充分利用可食用物质资源,进行精深加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食品工业作为支柱产业,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发展,指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发展营养、方便、保健、绿色等新兴产业食品和传统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
  对发展食品工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食品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装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
  (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设施;
  (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食品工业企业改建、扩建或新建立项时,应按行业管理权限逐级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未经批准立项的基建、技改项目,不准办理用地手续,有关部门不准承揽设计,不准供电、供水。
*注:本条中关于“食品工业企业改建、扩建或新建立项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9日)废止。
  第十条 对生产《河北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内食品的企业,严格实行省级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省级发放生产许可证外的食品,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邯郸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并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等项工作的验收,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分期分批发放市级食品生产许可证。
  凡生产河北省和邯郸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内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新办食品工业企业,生产河北省和邯郸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内食品,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兽医卫生合格证,按行业管理权限到县(市)区、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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