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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定>、<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条例>、<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6日)废止

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工业企业的管理,促进食品工业发展,保护食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工业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是全市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工业企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食品工业企业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土地、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贸易、轻工、粮食、供销、农业、畜牧水产、林业、乡镇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行业食品工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食品工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负责制订全市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基建、技改、“三资”引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项目进行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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