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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果树技术人员“绿色证书”制度。凡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果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绿色证书”,未获得“绿色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果树修剪、刻芽、环剥、拉枝等关键性技术操作,以保障果树正常生长结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果树新优品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体系,培育适合自治县栽培的果树品种。
  第三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果树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果树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制定果树管理技术规程;
  (三)制定果树生产、科技发展规划;
  (四)负责果树生产技术推广和技术鉴定;
  (五)对筹集的发展果树业资金提出使用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和监督;
  (七)调解处理果园、果树纠纷;
  (八)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果树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镇)设立果树站。乡(镇)果树站是自治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果树生产的基层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发展果树生产的意见和要求;
  (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果树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推广果树科学技术,宣传果树生产先进经验,开展果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负责检查监督果树承包合同的落实;
  (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果园、果树纠纷;
  (六)做好果树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每个村都应设专职或兼职果树技术人员,为本村果树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和其他各项技术服务。
  提倡和鼓励个人建立果树专业化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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