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
(1997年3月12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果树管理,发展自治县果树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果树是指自治县境内栽培的各种干鲜果树及其野生资源。
第三条 自治县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在确保基本农产品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发展果树生产。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重视果树生产,加强对果树生产的领导和宏观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果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果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第五条 自治县国有果场、集体果场、联办果园、家庭果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在承包土地、荒滩、荒山上栽植的果树,坚持谁投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谁造谁有,允许继承或转让。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果树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七条 凡在自治县辖区内从事果树生产和果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与投入
第八条 自治县的果树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的开发形式,发挥国有果场的示范作用,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果树生产。提倡和鼓励个人租赁荒滩、荒山建造果园。
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野生果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