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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

  规模养殖户优先享受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用于牧草种植、青贮氨化、牛羊改良、防疫灭病等各项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公民养羊实行圈养,大洼和草场地区推行发展家庭牧场。

第三章 牛羊业投入

  第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牛羊业,实行政府投资、集体和个人投资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
  第十三条 县、乡(镇)财政每年对牛羊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上年收入的增长幅度。投入的资金应当用于更新、改造、发展牛羊业基础工程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发展外向型牛羊业,积极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兴办牛羊生产和产品加工合资、合作与独资企业。积极开展与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
  对到自治县投资兴建牛羊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外商,县人民政府应在土地、供电、通讯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县金融部门对规模养殖户所需贷款,实行优惠政策。
  县人民政府对国家拨付的农业贴息贷款对牛羊业应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发展牛羊业专项拨款的配套资金,应当按期兑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国家专项拨款。

第四章 加工与销售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多方筹措资金兴办牛羊加工企业。对兴办的牛羊加工企业不断进行科学技术改造。对牛羊副产品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第十八条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牛羊加工、销售的企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场地、财力、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从事清真牛羊肉加工、运销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条 自治县建立牛羊商品出口生产基地,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进出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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