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饲养与繁殖
第三章 牛羊业投入
第四章 加工与销售
第五章 防疫 检疫
第六章 技术推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牛羊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牛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和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应充分利用民族、地方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发展牛羊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牛羊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羊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牛羊饲养场、加工厂,筹建前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县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六条 在发展牛羊业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饲养与繁殖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户养,组织引导规模养殖,发展牛羊生产基地。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乡(镇)、村合理开发利用荒碱土地培育种植优质、高产牧草,推广农作物秸杆青贮、氨化技术。
第九条 推广良种繁育,增加良种繁育的投入,普及牛羊改良技术,提高牛羊良种覆盖率。保护良种母畜。鼓励农民自繁自养。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牛存栏50头以上、年饲养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年饲养量2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应优先、优惠提供饲养场地和饲草地,并提供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