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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正式户口的下列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予分户安置:
  (一)原有正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二)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在托幼儿和在市内工作单位的人员;
  (四)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户有数个户口、仅有一个房证的,视为一户安置;
  (二)同一住房有数个房证且仅有一个户口的,视为一户安置;
  (三)不便分割的住房有数个房证的只安置现住户。
  虽有正式户口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提供适合安置需要的房源,优先安置被拆迁人。安置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可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拆除地段新建工程为城市居民住宅的,一般原地或就近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除平房安置平房的按原居住面积1:1安置;拆除平房安置楼房的,按平房居住面积对楼房使用面积1:1.6安置;拆除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按使用面积1:1安置;拆除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按居住面积对楼房使用面积1:1.2安置。被拆迁人人均原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市内异处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其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1:1安置。违章建筑、门道或做为通道用的建筑不予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四十条 按标准安置后,有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于房屋不可分割造成被拆迁人自然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新建工程单方工程造价支付超面积安置费。
  (二)特别拥挤户或不便户要求增加面积的,只能上调一个档次,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或其单位按新建工程单方工程造价付款。
  其中确属生活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拆迁人同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免费采取全户顶层、旧房调剂、市边缘区等方式予以安置。
  (三)被拆迁人要求增扩面积或要求分户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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