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
 公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推进全省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提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忠实于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