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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股利以现金支付,经股东(代表)会同意,也可以将一部或者全部股利转增股份。
  乡、村集体股股利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定。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由股东(代表)会决定,并通知债权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享有、承担。
  股份合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原因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抽逃资金、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违法财产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又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股东(代表)会决定解散的;
  (三)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破产的;
  (五)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终止,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终止,企业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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