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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失效]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其代理人召集。
  董事长是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实行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一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代表)会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会会议的决议;
  (三)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方案;
  (六)拟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及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拟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九)股东(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代表)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任,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只设一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主任或者执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的业务、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董事和经理的工作;
  (三)对董事和经理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
  (四)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代表)会会议;
  (五)股东(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执行。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长或者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四十一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代表)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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