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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失效]

  第三十条 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企业股东名册、股东(代表)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监事;
  (四)按股份取得股利;
  (五)企业终止,依法享有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股股东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执行股东(代表)会的决议;
  (二)以其投入的股份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设立股东(代表)会。股东(代表)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针;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数量及支付办法;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需要股东(代表)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股东(代表)会会议。股东(代表)会会议必须有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股东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股东(代表)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较大股东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股东投票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代表)会负责。
  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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