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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条 各级农业、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制定本行业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传播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制定青少年科普教育和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师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加快知识更新;结合教学实验,组织青少年开展科学技术竞赛活动;办好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将其建设成为科普教育的阵地。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区、旅游设施,加强科普宣传;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整顿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神怪洞府。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商业、公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科普工作总体规划,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活动指导。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普工作;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各种报纸、刊物应当开辟科普宣传专栏、专版;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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