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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队伍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建设经济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第四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是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中心任务是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省的科普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普工作中负责组织制订有关政策和总体规划、工作计划;部署工作并督促检查;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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