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邮资凭证的发行、销售;
(三)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电话、电报、900兆赫无线电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和国际通信;
(五)用于邮电通信业务的有价证券、卡片的发行、销售;
(六)有关报刊的征订、发行。
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电通信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邮电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保护邮电通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加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
城乡邮电通信建设规划是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
建设城镇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时,城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邮电局(所)、通信管线、信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统建配套范围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知邮电部门参加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标准和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用地。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和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当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第十一条 新建楼房应当根据邮电部门制定的标准,设计电话管线及信报箱(间)。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已有的住宅楼在地面层未设收发室或信报箱(间)的,由楼房产权单位负责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