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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安全与保障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保障邮电通信畅通,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的建设、管理和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通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省通信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邮电通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施国家公用通信网的技术体制标准;
  (五)负责对专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参与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
  (六)负责通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省辖市(地区)、县(市)、自治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在省邮电管理局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下列通信业务和有关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函、明信片、文件或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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