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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改)(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5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9日)废止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1995年3月7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生育
  第四章 节育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本县境内的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 本县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是县、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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