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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1日)修改

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9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9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批准 1995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旅游行业管理
  第五章 行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及使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旅游资源,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保护、逐步发展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坚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保护旅游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第五条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办旅游业,允许国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外开放区承办或经营旅游项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旅游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科学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开发、利用、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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