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审批程序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女方所在单位审查,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签发《生育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报县计划生育局审批。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一个子女是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
上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计划前和发放《生育证》时,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按受群众监督。
领到《生育证》的夫妻,在指定年度未怀孕或未生育,须在年底前到原发证机关登记签延,列入下年计划。
第二十一条 坚持优生优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生育,禁止患有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第四章 节育
第二十二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育龄妇女按规定时间放置节育环和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由所在企业报销;村民、城镇无职业居民由镇、乡按规定标准报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由本人支付。
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节育假。
对于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3个月内主动报告要求终止妊娠的,其补救手术费用由镇、乡或职工(含计划内的临时工、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造成计划外怀孕或因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3个月内未主动报告的,补救费用自付,职工不给节育假,误工的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由镇、乡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或有条件的卫生部门实施,禁止个体行医者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
手术采取分级施术的原则,镇、乡级医疗单位(包括区医院)只能进行上环、女性结扎、小月份人工流产(怀孕80日以内)手术。钳刮术(怀孕90日以上)、中期引产必须到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县医院、妇幼保健站施术。节育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切实保障受术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