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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1995年6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生育
  第四章 节育
  第五章 奖励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县和户籍不在本县而居住在本县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县和本镇、乡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落实本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县计划生育局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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