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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失效]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发展金银及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的生产,在金银外汇留成和金银饰品生产所需金银指标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方财力、物力条件,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决定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报上级计划经济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自治县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重视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鼓励个人、联户兴办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能源、交通、邮电、电力和城镇公用事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各类商品市场,培育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支持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基层商业、粮食、供销网点建设,鼓励集体和个人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搞活经济,繁荣市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新华书店、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优待。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开发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出口计划、对外加工装配、原材料供应和出口配额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自治县发展外向型经济,并享受沿海开放县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主地管理隶属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县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后,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组织和扶持境内潘家口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群众,利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给予的库区建设基金、水费外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和其他各类专项资金,采取特殊政策,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发展多种经营和其他各项事业,尽快脱贫致富。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在供电、电价和扶贫等方面享受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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