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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9日)废止

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2年11月17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
  第五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宽城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宽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勤俭治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民主、文明、团结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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