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失效]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审批或申报各项基本建设用地。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城镇、农村、坝上的个人建房占地标准和宅基地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草场、森林、矿藏、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自治县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贫困乡村的扶贫工作,关心残疾人事业以及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坚持深化企业改革,落实企业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以采矿、建材、轻工、化工、食品行业为重点的地方工业,引进技术、资金和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和新品种。
  自治县重视发展乡镇企业,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大力发展乡(镇)办、村办、户办、联办企业,指导其挖潜改造,提高效益。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地方工业、乡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贷款、物资、税收等方面享受照顾。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县管辖企业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充分协商,征得自治机关同意,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后,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各类商品市场,培育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支持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集体和个人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新华书店、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贷款、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部门,鼓励和扶持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并在技术、资金、加工、储存、购销、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