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8日)废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2年11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结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