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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享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费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本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内容和招生办法。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逐步扫除文盲。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小学。自治县的民族学校享受国家和上级规定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自治县享受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优待。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师资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机关教育全县各族人民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开发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机构,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奖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制定民族文化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挖掘整理保护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发展有民族特色、民族风格的文化艺术。办好广播、电视、电影、书店、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习俗、文字及民族历史的研究,加强对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利用和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发展旅游事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自主地决定本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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