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4月15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四章 自治县的文化教育事业
  第五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大厂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是河北省管辖区域内大厂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辖区为:大厂镇、夏垫镇、祁各庄乡、王必屯乡、陈府乡、邵府乡。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县的情况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