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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会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发布日期:2001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4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修改省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0年4月25日河北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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