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
(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第十四条 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组织者和参加者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二)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宣传品;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造谣生事;
(四)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
(七)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指定参加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他人加入。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不同式样的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接到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后一日内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遇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的。
第十七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其他要害部门。
临时警戒线标志为金黄色绳带或标志牌。
第十八条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