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1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组织领导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负责人有两个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
  (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回答有关询问。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自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之时起计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