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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各级支出预算草案依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编制。全年可用财力,包括本行政区域按预算管理体制计算的当年可用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年初不能编入预算的资金,可在预算执行中,按预算的部分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预备费按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下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只能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影响预算收支的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具体布置预算草案的编制,并负责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收付实现制编制。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预算、决算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算草案、决算,由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决算,包括报告和综合性简表两个主件,同时应附有综合性简表的编制说明。
  第二十八条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是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原则、收支指标安排的依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
  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是预算执行结果及实现预算进行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将人民政府审定的预算草案、决算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预审。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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