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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五、具体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六、提出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批准本级各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审查和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办法;
  三、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四、编制本部门的决算;
  五、提出本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六、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七、审查和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
  八、指导并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九、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或财务收支计划;
  三、编制本单位的决算;
  四、提出本单位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五、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预算收入;
  六、严格执行本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
  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合理支配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八、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每年都必须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或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编制。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或虚列收入,不得将上年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应当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保证必需的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支出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一次性收入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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