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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七条 各级预算管理体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 各级预算、决算每年度编制一次。预算的会计年度,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权力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预算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决定;
  三、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
  四、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决算;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执行办法;
  三、编制并提出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四、编制并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决算;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
  六、拟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八、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不适当的规定;
  九、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措施;
  三、拟订本行政区域预算草案;
  四、拟订本行政区域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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