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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四章 预算、决算的审批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发展经济,培植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全省设立省、省辖市、县、乡四级预算。
  第五条 省、省辖市、县级预算由本级预算和下级预算组成。乡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
  省、省辖市、县本级预算由所属各部门预算、直属单位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税收是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税收计划和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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