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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6日)修改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学校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规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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